(2015)聊民五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曰梅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刘曰梅,张学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号。负责人:周生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洪敏,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曰梅,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桐桐,山东茌平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学斌,茌平信发碳素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曰梅一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