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47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白博,唐河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9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