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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黄辉云、余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辉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余娟,冯昌茂,周艳,李渝华,舒丽,重庆市辣红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掘烁工贸有限公司,重庆珠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辉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负责人:刘树云,行长。原审被告:余娟。原审被告:冯昌茂。原审被告:周艳。原审被告:李渝华。原审被告:舒丽。原审被告:重庆市辣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新庙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舒丽,经理。原审被告:重庆掘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山镇歌乐山村黄花园组。法定代表人:余娟,经理。原审被告:重庆珠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石桥组。法定代表人:黄辉云,经理。上诉人黄辉云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余娟、原审被告冯昌茂、原审被告周艳、原审被告李渝华、原审被告舒丽、原审被告重庆市辣红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掘烁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珠华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7561号民事判决,黄辉云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黄辉云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辉云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辉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黄辉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康 炜代理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