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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贺英与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英,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146号原告刘贺英。被告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瑞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贺英与被告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贺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贺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贺英负担。审判员 冯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