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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同福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扒山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扒山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889号申请执行人张同福。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扒山村委会,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扒山社区。法定代表人王绍恩,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同福与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扒山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0)黄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026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黄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世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