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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509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蓝坊镇赵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