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关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甲,贾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汾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关甲。被告贾甲。原告关甲诉被告贾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郭汾生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养车需急用资金,2010年9月,经其姑母即我的同事贾乙介绍,于2010年9月5日向我借款5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据一张,口头约定月息二分。被告2011年9月14日归还本金10000元,利息一并结清。2012年度利息到2013年底结清。2013年利息于2014年5月才结清。2014年利息至今未付,后经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只口头答应,但一拖再拖未付,电话也不接。为此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至2015年5月底利息14400元及诉讼费用。被告缺席,但在本庭送达起诉状副本后与其询问笔录中称:我借原告50000元是事实,诉状中讲的都是事实,口头约定利息是二分,已归还本金10000元,现欠本金40000元。从2014年起至今利息未付,主要是我出了个交通事故,暂无能力归还。我计划从今年9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0元,和原告协商吧。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被告贾甲因养车用款在急,向原告关甲借人民币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二分,当即被告贾甲向原告关甲出具“今借到关师人民币50000元,贾甲2010年9月5号”字据一张。之后2011年9月4日归还原告关甲本金10000元,同时一并结清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贾甲分别至2013年底利息全部结清。从2014年起共欠本金40000元及至今利息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之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以及本院与被告的询问笔录,庭审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应予归还。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甲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关甲借款本金40000元,同时按月息二分计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计息,直至归还完毕为止。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力。审判员 郭汾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灵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