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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广兰、XXX等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兰,XXX,陈顺利,黄月秋,黄彩立,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409号原告刘广兰。原告XXX。原告陈顺利。原告黄月秋。原告黄彩立。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向阳。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18层C、D、E、F单元及19层。法定代表人孙持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公司职员。原告刘广兰、XXX、陈顺利、黄月秋、黄彩立与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兰、XXX、陈顺利、黄月秋、黄彩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广兰、XXX、陈顺利、黄月秋、黄彩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兰、XXX、陈顺利、黄月秋、黄彩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广兰、XXX、陈顺利、黄月秋、黄彩立负担。审判员 冯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