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孙魁林审判员马丽平人民陪审员杨书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东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