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宣飞诉成都新世纪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博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黄宣飞,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委托代理人史瑞瑞,女,汉族,1981年7月9日,住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被告一成都新世纪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延线大源组团。法定代表人邓鸿,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陶军,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住成都市金牛区。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二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良智。被告三成都市博览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法定代表人母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云,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姜云章,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宣飞诉被告成都新世纪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博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宣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新世纪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博览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宣飞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宣飞撤回对被告成都新世纪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博览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黄宣飞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