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审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乐清市实拓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实拓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被执行人乐清市实拓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崇倩。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2]193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乐成街道潘家垟村1543.47平方米的土地;2、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43.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8586.75元。要求被执行人于限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0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2年6月22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2]193号行政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姚赛琴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