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钱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钱某于2015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钱某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