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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祥刚、齐丛付诉被告张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刚,齐丛付,张立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刘祥刚、齐丛付诉被告张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刘祥刚,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齐丛付,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张立伟,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委托代理人:周景艳,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祥刚、齐丛付诉被告张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祥刚、齐丛付被告张立伟的委托代理人周景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祥刚、齐丛付诉称:2014我们在火车上认识了何士权,后来通过何士权找到杨华。杨华说包工程,重建民房挣钱。就介绍认识了包地震房的张立伟。双方口头约定把押金交给张立伟,并说把后前郭县查干花镇后榆树村和查干花的重建民房包给我们,打完一座地梁给2万元。后来我们把双榆树房子的地梁打完,可工程款一直没给我们。也没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我们没继续施工。现要求张立伟返还我们当时交的抵押金222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刘祥刚、齐丛付与张立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庭审时张立伟辩解:押金收条是我出的,但我不是工程的发包方,我是给杨华带工的工长。这笔押金并没有打到我的账户上而是打给杨华了。杨华是实际收款人。杨华的自书证实称张立伟是其工长,押金是收了,但是对方违约,不同意退还押金。刘祥刚、齐丛付庭审中称,刘祥刚打了押金100000元、齐丛付打了押金122000元到杨华的卡上。并由张立伟出具了收条一枚。刘祥刚、齐丛付要求张立伟退还押金理由不成立,诉请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祥刚、齐丛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