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凤良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福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571号原告周凤良,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姚刚。被告谢福高,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良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福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凤良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凤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