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刘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址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鸿基公寓甲栋1-4层。负责人庞亮,行长。被执行人刘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349.0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349.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