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守兰、赵守诚、赵守菊、赵守信与被执行人济南北方铁路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兰,赵守诚,赵守菊,赵守信,济南北方铁路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赵守兰、女,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赵守诚,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赵守菊,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赵守信,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北方铁路机械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培杰,厂长。申请执行人赵守兰、赵守诚、赵守菊、赵守信与被执行人济南北方铁路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