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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宋某,郭某某,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俞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商大街某号。被告宋某,男,198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长征路新东王某号。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后郭行政村后郭庄某号。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涧沟镇丁圩村毛圩组某号。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马常寨行政村马常寨村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某、郭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若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