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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杜金明与李中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明,李中友,王代彬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杜金明,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中友,男,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延良,男,1948年1月25日生,汉族,系荣昌区吴家镇双流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特别授权。第三人:王代彬,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明与被告李中友、第三人王代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于2015年4月30日已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通知原告杜金明在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900元,但原告杜金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杜金明450元,本院收取450元。审 判 长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人民陪审员  周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