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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佳热点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耀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万佳热点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耀商贸有限公司,万敏祥,陆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841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连云港万佳热点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康泰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万敏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连云港东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敏祥,居民。被告陆明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万佳热点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耀商贸有限公司、万敏祥、陆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