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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廖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廖国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10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黄小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亮,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廖国银,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廖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