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荆州市志达贸易公司诉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今典影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志达贸易公司,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今典影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荆州市志达贸易公司被告: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荆州今典影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荆州市志达贸易公司诉被告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今典影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22日向原告荆州市志达贸易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荆州市志达贸易公司未在按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周备审判员 李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