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