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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友军与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军,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军。被执行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柳文明,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友军依据(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现停泊在舟山市定海岑港毛湾码头的“明赢9”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明赢9”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