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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翁武法与童红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武法,童红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58号原告翁武法,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童红招,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志辉,永安丰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武法与被告童红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武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翁武法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卉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