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张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