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483-1号原告李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291号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蒋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原告申请保全提供的担保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因需抵押贷款,现申请以担保人李某某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的查封;二、对担保人李某某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三、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