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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483-1号原告李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291号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蒋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原告申请保全提供的担保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因需抵押贷款,现申请以担保人李某某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的查封;二、对担保人李某某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三、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