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70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龙某,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因与被告龙某已和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因与龙某已和好,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朱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