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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范润华与世界塑胶餐垫(宝安)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世界塑胶餐垫(宝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286号申请执行人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世界塑胶餐垫(宝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世界塑胶餐垫(宝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299号终审判决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等合计2725.67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世界塑胶餐垫(宝安)有限公司已将工资款存入申请人建设银行卡内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丘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