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鄢圆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圆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鄢圆牯,男,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友强,江西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负责人:李卫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敏,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鄢圆牯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以下称上高财保)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友明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余婷,助理审判员黄维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圆牯的委托代理人李友强,被告上高财保的委托代理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6日4点10分左右,罗燕驾驶原告的车辆从宜春开往上高,途经万载地段时,因路面撒满煤炭泥且颜色与路面颜色一致,致使驾驶员发生误判,撞上70-80CM高的炭堆,致车撞翻,造成车辆全损无法修复。经鉴定车辆损失393995元,鉴定费6000元。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以上损失,然而经多次协商,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393995元车损款;2、被告承担鉴定费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答辩人对事故车辆定损247915.5元,如原告不同意答辩的定损数额,由答辩人负责对事故车进行修复;2、原告鉴定的定损数额过高,答辩人不予认可;3、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4时分许,罗燕驾驶原告所有的赣C×××××北京奔驰轿车从宜春开往上高,途经万载县320国道时,因驾驶不当,导致车辆撞到道路旁土堆上,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保险公司就车辆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车损评估。2015年4月17日,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对赣C×××××轿车车损进行了鉴定,并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赣中晟鉴字第20号司法技术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赣C×××××车辆维修费鉴定评估金额人民币:393995元。另,赣C×××××车辆在被告上高财保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45522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以上事实有保险单、鉴定意见书、双方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义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事故车辆所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供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其车辆损失金额为393995元,被告认为鉴定的数额过高,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被保险车辆定损单,本院认为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系法院委托的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双方均不提异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不足以对抗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且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故原告的车辆损失应按鉴定意见书中的数额计算。鉴定费6000元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在车辆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鄢圆牯支付理赔款399995元(包括车损393995元,鉴定费6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账号:38×××98。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承担7300元,原告鄢圆牯承担8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024401040000848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友明代理审判员 余 婷代理审判员 黄维劼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