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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知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珍珍与洛阳协和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珍,洛阳协和医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92号原告刘珍珍。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燕,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洛阳协和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卓永珍,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程进,该医院职工。原告刘珍珍诉被告洛阳协和医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珍珍委托代理人王辉、陶燕,被告洛阳协和医院委托代理人程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珍珍诉称: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撅嘴男孩”,曾署名发表于公开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商业宣传物品《心心相印》纸巾及优惠卡中,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且擅自对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洛阳协和医院:1、停止使用、出版、发行、传播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侵权物品并销毁该侵权物品,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2、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洛阳协和医院辩称:原告不具备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资格,起诉洛阳协和医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提供的网络信息为单一证据,且性质仅为传来证据,不具有证明其对涉案漫画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效力,根本不能证明涉案漫画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刘珍珍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被告企业登记信息,证明目的:被告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网络权属证明一组,证明目的:“撅嘴男孩”美术作品的作者为原告,原告享有“撅嘴男孩”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第三组证据:原告电脑创作涉案作品时的原始保存文件一组,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的创作过程,原告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第四组证据:《心心相印》纸巾及优惠卡一份(侵权实物及复印件),证明目的:未经原告允许,被告在《心心相印》纸巾上使用原告美术作品“撅嘴男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洛阳协和医院对原告刘珍珍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源于网络无异议,但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组文件系使用PS程序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复制出涉案图片,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原告的证据和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均待核实,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著作权。被告洛阳协和医院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互联网“牛轰轰·百度百科”词条页面截图,证明目的:原告不能证明其为本案适格权利主体。证据二、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互联网相关网页截图,证明目的:涉案图片来自开放的互联网公共图库,且该图库并未注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系图库所有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告刘珍珍对洛阳协和医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供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1、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已证明原告本名是刘珍珍;2、原告提交的微博截图及首页已经证明涉案作品是原告在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上首发的,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所主张的互联网公共图片库本身也是未经原告许可,也属侵权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结合全案情况进行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20点23分,帐户名称为“牛轰轰LZZ”的用户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发表了系列美术作品“#牛轰轰头像#第十一季”,其中包含有涉案图片“撅嘴男孩”一幅,在其个人认证的页面上显示:“认证类型:个人认证。行业分类:游戏/动漫-动漫业内-漫画家。用户昵称:牛轰轰LZZ。真实姓名:刘珍珍。认证说明:漫画作者,绘本作品《向前吧,牛轰轰》。”被告提交了百度百科“牛轰轰”词条项网页截图,显示“中文名刘泠汐,别名牛轰轰、刘珍珍、轰,网络原创漫画作者,2013年,出版正能量减压漫画《向前吧,牛轰轰》”。2015年初,洛阳协和医院为宣传其医院,制作了商业宣传物品《心心相印》纸巾,并在公共场合进行免费发放,纸巾外包装下方显示有“洛阳协和医院地址:火车站南金谷园路与春晴路交汇处”的字样。在该纸巾的外包装上显示一个绿衣黑发撅嘴男孩形象,但没有注明作者姓名。经比对,用户“牛轰轰LZZ”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的“撅嘴男孩”图片背景心形图案的摆放方式与该纸巾外包装上使用的图片背景心形图案的摆放方式不同;“撅嘴男孩”图片背景色是淡蓝色,被控侵权图片的背景色是白色;被控侵权图片与“撅嘴男孩”图片相比进行了拉伸和扭曲。两图片人物主体部分的构图、色彩均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新浪微博账号“牛轰轰LZZ”经新浪微博官方认证为原告刘珍珍所有,“撅嘴男孩”图片在该微博上发表,虽然百度百科“牛轰轰”词条项下显示中文名为刘泠汐,但也显示别名为刘珍珍,且百度百科多为网友编辑,该证据不能否认原告的适格主体资格。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认定刘珍珍为涉案图片的作者,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撅嘴男孩”图片与被告商业宣传物品《心心相印》纸巾上使用的图片,其中体现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创性因素的人物主体部分构图、色彩均相同,虽然被控侵权图片在背景颜色、图案上存在差异,但上述差异均可以通过修改、编辑而成,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图片系复制、修改原告权利作品而成。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商业宣传物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赔礼道歉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进行,考虑到被告商业宣传物品的发放范围,为恰当地消除被告因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本院认为被告的致歉声明应在《洛阳日报》上刊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被告洛阳协和医院发放的纸巾虽系免费物品,但属于被告商业运营的一种形式并为其商业利益服务。洛阳协和医院利用他人作品获得潜在商业利益,必会给著作权人带来一定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所支付维权开支,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酌情考虑。本院参考作者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及侵权物品发放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协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刘珍珍的“撅嘴男孩”美术作品,停止发放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心心相印》纸巾;二、被告洛阳协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洛阳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刘珍珍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洛阳协和医院负担;三、被告洛阳协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珍珍经济损失1000元;四、驳回原告刘珍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协和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杨 楚审判员 宋梁凤审判员 殷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延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