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守玉与徐州富瑞基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玉,徐州富瑞基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守玉。被执行人徐州富瑞基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东、崔庄路北。法定代表人徐文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守玉与被执行人徐州富瑞基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铜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8105元,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富瑞基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文科因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判刑入狱,公安机关对其资产尚未处理结束。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徐州富瑞基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文科因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判刑入狱,公安机关对其资产尚未处理结束。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铜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惠执行员 李 健执行员 孙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