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亢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某,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亢某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上诉人贺某某与被上诉人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贺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亢某某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共同财产。2015年5月18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贺某某的诉讼请求。贺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30日,贺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某某撤回上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贺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慧杰审判员 刘万强审判员 运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司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