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 王广玲、李林甫、XX 与被执行人王广玲、XX、李林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兴芳,秦有,王广玲,李林甫,XX,何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余兴芳,女,1928年10月生。申请执行人秦有,男,1963年12月生。申请执行人王广玲,女,1960年10月生。被执行人李林甫,男,1972年1月生。被执行人XX,男,1972年10月生。被执行人何景忠,男,1968年9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广玲、XX、李林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7.6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广玲、李林甫、XX与被执行人王广玲、XX、李林甫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