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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07-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潘雪申请执行周伟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07-310-1号申请执行人潘雪,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2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周伟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禹州市电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负责人樊永生。被执行人刘香敏,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潘雪梅依据生效的(2006)禹民一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2007-310-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伟华、禹州市电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刘香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2007-310-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