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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董娇杨诉被告李学森车辆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娇杨,李学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561号原告:董娇杨,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学森,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娇杨诉被告李学森车辆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娇杨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娇杨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娇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董娇杨负担。审 判 长  刘广斌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