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董娇杨诉被告李学森车辆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娇杨,李学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561号原告:董娇杨,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学森,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娇杨诉被告李学森车辆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娇杨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娇杨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娇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董娇杨负担。审 判 长 刘广斌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