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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俊煌与蔡庆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煌,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蔡庆,男,汉族,住信宜市。原告张俊煌诉被告蔡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蔡庆应偿还借款149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张俊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9元。由于被执行人蔡庆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5年6月25日主动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一、经向建设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宜市支行等银行进行查询,蔡庆除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非上市股金154500股外(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没有其他可扣划的银行存款。二、经到房产、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蔡庆有与妻子韦翠洪共有的位于信宜市塘面开发区金璟花园套房一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及轮候查封)、蔡庆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三、经到工商、车管部门查询,蔡庆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机动车权属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庆除有套房一套、信用社非上市股金154500股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有套房一套及信用社的非上市股金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查封、冻结的套房及股金需等待另案处理后,才能分配案款,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宝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