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继臣与刘静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臣,刘静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李继臣。委托代理人:李双凌,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爱玲,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红。委托代理人:张福宁,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臣诉被告刘静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继臣负担。审 判 长 田成贵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