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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继臣与刘静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臣,刘静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李继臣。委托代理人:李双凌,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爱玲,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红。委托代理人:张福宁,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臣诉被告刘静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继臣负担。审 判 长  田成贵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