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连立 与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1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立,住抚顺市望花区李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西段2号。负责人王建跃,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峰、沈奇峰,该厂职工。上诉人张连立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连立,被上诉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厂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峰、沈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因办理特殊工��退休事宜与被告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连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返还。宣判后,原告张连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因被上诉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厂的原因造成上诉人无法办理提前退休,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厂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对原裁定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张连立请求被上诉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厂赔偿的主张系因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而引发,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铁刚代理审判员 黄 霞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