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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阜宁县仁济肝胆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阜宁县仁济肝胆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刘国庆,市民。被告阜宁县仁济肝胆医院,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阜宁县仁济肝胆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刘国庆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