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金某甲。被告:金某乙。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古历××××年××月××日经原临海市岭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名叫金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名叫金某丁,现在儿女都已经独立生活。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打骂原告和儿子。被告甚至将农药倒入碗中叫原告喝下,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虐待喝下农药之后,被告根本无动于衷,没有将原告送医院抢救,也没有为原告支付医疗费。可见原、被告确实没有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拥有河头镇兰桥村516号的老房一间及坐落在河头镇兰桥村的四层半楼房一间,估计房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坐落在河头镇兰桥村516号的老房子一间及坐落在河头镇兰桥村的四层半楼房一间,估计房屋价值2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乙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金某乙于农历××××年××月××日(公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金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丁。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户口簿、临海市档案馆证明、临海市河头镇人民政府及临海市河头镇兰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生育一女一子,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杨 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