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赵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明,赵小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71号原告:王忠明,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小伟,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明与被告赵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为182.5元,由原告王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