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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聪生与赖伟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聪生,赖伟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罗聪生,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被告赖伟璐,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聪生与被告赖伟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聪生以被告承诺归还原告货款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聪生负担。审判员  温永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