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涪陵澳海水岸蓝山业主委员会与重庆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涪陵澳海水岸蓝山业主委员会,重庆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15号原告涪陵澳海水岸蓝山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荔枝园社区澳海小区。负责人何建平,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占伦,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涪陵区崇义红光居委3组,组织机构代码67612837-0。法定代表人喻祖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澳海水岸蓝山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重庆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澳海水岸蓝山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涪陵澳海水岸蓝山业主委员会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涪陵澳海水岸蓝山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涪陵澳海水岸蓝山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