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兴业与刘国军、王长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业,刘国军,王长琴,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陈兴业,男。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军。委托代理人:吴金彪,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琴,女。被告: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军。委托代理人:吴金彪,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杨斌。被告: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业诉被告刘国军、王长琴、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