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牟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汇丰化工厂与刘绍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汇丰化工厂,刘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牟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汇丰化工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57号。法定代表人常辉,厂长。被执行人刘绍明,农民。本院在执行淄博市临淄汇丰化工厂与刘绍明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8)牟经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