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长兰与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兰,江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356号原告:王长兰。被告:江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兰与被告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兰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