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岩松与葛佰孔、王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松,葛佰孔,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岩松。被执行人葛佰孔。被执行人王英。申请执行人王岩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