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叶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与黄红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社会保险事业局,黄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206-2号原告叶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法定代表人孙书贤,局长。被告黄红莲,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诉被告黄红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叶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负担。审 判 长 XX娜审 判 员 王会娟人民陪审员 张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任敬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