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岩花与济南科沃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花,济南科沃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岩花,女,1977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济南科沃肥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任思东,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岩花与被执行人济南科沃肥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943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济南科沃肥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经济损失款6010.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