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尹大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大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5号原告尹大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程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段言彬。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大星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大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大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大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1元,减半收取26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伟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金鹏飞 搜索“”